法运动。但是,尽管它们才崭露头角,并且还很分散,它们已十分引人注目,加强了对待民众的“大恐惧”——即把民众整体视为犯罪和叛乱因素,成为关于一个野蛮、无道德和无法无天的阶级的神话的根据——那种神话从拿破仑帝国到七月王朝一直素绕着立法者、慈善家和深入工人阶级生活的调查者的话语。这些过程可以从一系列断言中揭示出来。这些断言是在18世纪的刑法理论中根本看不到的,如犯罪并非是由利益或情欲铭写在所有人心中的一种潜在可能性,它几乎完全是某个社会阶级的所作所为;罪犯原来是在各社会阶级中都可以见到的,现在“几乎完全出自社会秩序的底层”();“十分之九的凶手、窃贼和懒惰者出自我们所谓的社会底层”();不是犯罪使人与社会疏离,相反,犯罪的产生是由于犯罪者是社会中的异己者,他属于塔尔热()所说的“劣等人种”,属于“因困苦而堕落、恶习难改的阶级”();在这种情况下,若是以为法律是代表一切人的,是为一切入而制定的,那就太虚伪或过于天真了;相反,应该明智地承认,法律是为少数人制定的,是用于对其他人施加压力的,原则上它适用于所有的公民,但它主要是针对人数最多而又最不开化的阶级;与政治性法律和民法不同,刑法的应用并不平等地对待每个人(,I,32);在法庭上并不是社会整体来审判某一个社会成员,而是一个关心秩序的社会阶层审判另一个致力于动乱的社会阶层:“让我们巡视一下审判、监禁或行刑的场所。……
无论走到哪里,都有一件令你触目惊心的事情。无论在哪里,你都会看到两个泾渭分明的阶级,一个总是坐在原告和法官的席位上,另一个总是坐在被告的长凳上”,其原因被解释为,后者缺乏生计和教养,不知道“如何维持住合法的正直人格”(,82);因此,被认为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语言在这方面是不够用的;若想确实有效的话,它必须是一个阶级说给另一个阶级的话语,因为这两个阶级既没有共同的观念,甚至也没有共同的词句:“我们怎么能用我们的语言使那些人了解我们的意思呢?我们的语言矫揉造作,傲慢无礼,充满了繁文缛节。而那些人从来只听到过集市上、酒馆中的粗野、贫乏、不规范但却生动、直率、形象的方言土语。…如果我们要制定能够有效地影响那些缺乏教养、难以抵御犯罪诱惑的人的法律,我们应该使用什么语言、什么方法呢?”(,l,33)。法律和司法都毫不犹豫地宣布它们必须具有阶级倾向。
如果这是事实的话,那么监狱表面上“失败了”,但实际上没有偏离它的目标。相反,它能达到目标,因为它促成了各种非法活动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兴起,它能够把这种形式分离出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把后者组成一种相对封闭的但又能被渗透的环境。监狱有助于确立一种公开的非法状态。这种状态在某种层次上是不可简约的,具有秘密的使用价值。它既固执,又驯顺。监狱能分离、勾画和产生一种非法活动形式,后者似乎象征性地概括了其它各种非法活动,但这就使得有可能把那些人们想要或必须宽容的非法活动掩盖起来。这种形式严格地说就是过失犯罪。人们不应把过失犯罪视为最强烈、最有害的非法活动,认为由于它所体现的危害,刑罚机构必须竭力通过监禁来消除它。相反,它是刑罚(和刑事拘留)的一个效应。它使得人们有可能区分、安排和监督各种非法活动。毫无疑问,过失犯罪是一种非法活动形式。它也确实植根于非法活动。但是它是“监狱体制”及其网络所确定、分割、离析、渗透、组织、封闭在一个确定的环境中的非法活动;它被“监狱体制”当做一个对付其他非法活动的工具。总之,虽然在司法b合法活动和非法活动是对立的,但在战略上非法活动与过失犯罪是对立的。
对于监狱没有消灭犯罪这一观察结论,人们或许应该用下述假设来取而代之,即监狱极其成功地制造出过失犯罪这种特殊的、在政治上或经济上危害较小的、有时可以利用的非法活动形式,在一种表面上属于边缘、实际上受到中心监督的环境中制造出过失犯这种病态对象。在围绕着法律与非法活动进行的斗争中,监狱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它确定了一种“过失犯罪”。我们已经看到,监狱体制是如何用“过失犯”取代罪犯,而且还给司法实践覆盖了一个完整的潜在知识领域。现在这种把过失犯罪构造成一种知识对象的过程包含着能够分解非法活动、从中分离出过失犯罪的政治运作。监狱就是这两种机制的结合物。它能使这二者不断地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从而揭示出犯罪行为背后的过失性质,在各种非法活动的运动中确定过失犯罪。监狱是十分成功的,因此在一个半世纪的“失败”之后它依然存在,并产生着同样的结果,因而人们极不愿意废除它。
拘留的刑罚似乎制造了一种封闭的、孤立的和有用的非法活动,它本身无疑也因此得以长存。过失犯罪的循环似乎并非是监狱在进行惩罚时未能成功地进行改造工作的副产品。毋宁说它是一种刑罚的直接后果。这种刑罚为了控制非法活动似乎要用某种“惩罚一再生产”机制来确立某种非法活动,监禁则是其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然而,监狱本来是用于制止过失犯罪的,那么为什么需要让监狱来参与制造一种过失犯罪呢?
过失犯罪构成了某种类似封闭的非法活动的东西。确立某种过失犯罪实际上有一系列的好处。首先,能够(通过给人定位、渗透进这个群体、组织相互间的告密)监督它。一种能随时监视的较小的封闭群体取代了那种混饨密集的民众群体(他们偶尔从事非法活动,而这些非法活动总是有可能扩散)或那些松散的流民团伙(他们在流动中扩大,从失业者、乞丐、各种“坏人”中得到补充;这些人占的比例有时很高,如在18世纪末,形成了可怕的抢劫和暴动力量)。其次,能够把这种自我吸收的过失犯罪转化为危害较小的非法活动。过失犯的存在是靠着当局对社会边缘进行控制的压力维持的,他们在生存线上挣扎,缺乏与能够维持生存的居民的联系(相反的情况,如走私者或某些强盗——见),因此必然沦入某种局部性犯罪,而这种犯罪不足以唤起民众的支持,在政治上危害不大,在经济上微不足道。这样一种被集中的、受到监督的和被解除武装的非法活动就可以被直接利用了。它可以被用来对付其它非法活动。它脱离它们,转向自己的内在结构,致力于一种往往使贫困阶级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的暴力犯罪,陷于警方的天罗地网,面临长期徒刑,然后则是一种不断“专一化”的生活——过失犯罪。这个异化的、危险的而且往往敌对的世界排挤了日常非法活动则小偷小摸、轻微的暴力行为、日常的违法行为),至少是使之维持在一个相当低的水平。它阻止了它们向更宽广、更明显的方面发展。这种情况就好像是,过去曾期望断头台场面所产生的做戒效果,现在不是力求从严峻的惩罚手段中,而是从过失犯罪本身有形的、带烙印的存在中获得:在使自身区别于其它民众非法活动时,过失犯罪也就使它们受到遏制。
但是,过失犯罪还有其它的直接用途。人们会想到殖民的例子。但这不是最有说服力的例子。尽管在复辟时期,众议院或主教会议曾几次要求放逐罪犯,但这实际上是为了减轻整个拘留机构的财政负担。尽管在七月王朝时期制定了一些将过失犯、目无纪律的士兵、妓女和孤儿送往阿尔及利亚的方案,但是1854年的法令正式地把那个殖民地排除在海外流放殖民地之外。尽管规定了犯人服刑结束后再以同样的年限留在服刑的殖民地(在某些情况下他们甚至在那里度过余生),但是实际上流放到圭亚那()和后来的新喀里多尼亚()并没有真正的经济意义。(14实际上,过失犯罪作为一种既孤立又可操纵的处境,对它的利用首先出现在合法状态的边缘。也就是说,在19世纪也确立了一种更低级的非法状态。这种非法状态作为过失犯罪的结构及其所暗含的全面监视,提供了一个实现驯顺状态的保证。过失犯罪这个被控制的非法状态是统治集团非法活动的一个工具。在这方面很能说明问题的就是19世纪娼妓网的建立{1sj:警方一再地对妓女进行健康检查,妓女周期性地被捕入狱,大规模地组建妓院(),色情业中实行严格的等级体制,卖淫还受到有前科的告密者的控制,所有这些都使得有可能通过一系列中介从一种淫乐中开发或发现巨大的利润。因为呼声日益高涨的日常道德教化迫使这种淫乐转为半秘密状态,因此也使之变得昂贵。在确定淫乐价格、从被压抑的性活动中创造利润和收集这种利润时,过失犯群体是与自私的清教要求处于一种共谋关系中,是一种操纵非法活动的不正当的财务代理人。(16’非法武器交易,禁酒国家中的非法出售烈酒,以及最近的毒品交易,都显示了这种“有用的过失犯罪”的相似功用:一项法律禁令就能在自身周围创造出一个人们设法加以监督的非法活动领域;人们同时通过一些非法分子从中获取一种不正当的利润。这些非法分子能够通过在过失犯罪中的组合而受到操纵。这种组合是管理和利用非法活动的一个手段。
它也是权力运作周围的非法活动的一个工具。在政治上把过失犯当作情报员(告密者)和进行蛊惑的内好的做法早在19世纪之前就存在。门7j但是,在大革命之后,这种方法用于完全不同的方面:打入政党或工人协会,雇用暴徒来对付罢工和暴动,组织一批准警察——与警方直接合作,必要时可以转变为一支与警察相似的军队。这一整套超越法律的权力运作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过失犯所组成的后备劳动大军加以保障的。后者是国家可以支配的一支秘密警察力量和备用军队。似乎可以说,在法国,这种活动在1848年革命与路易-拿破仑篡权时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Marx,《路易-波克巴的雾月十八日》,63一65)。因此,由以监狱为中心的刑罚制度所牢固确定的过失犯罪,是实现统治阶级不正当的利润与权力流通的一种非法状态的转移和调用。
如果没有警察监督方面的发展,有系统地安排一种孤立的,困于过失犯罪的非法活动是不可能的。对于居民的普遍监视,“无声的、神秘的、不易察觉的防范,……政府正是这样无时无刻不睁着眼睛、不分轩轻地盯着所有的公民,但又不用任何强制手段来迫使他们就范。……这是无须写入法律的”(,)。按照1810年法典的设想,应该对获释罪犯以及一切曾因受到严重指控而出庭受审的、可合法地视为威胁社会安宁的人进行监视。但是也应该对被坐探视为危险的群体进行监视。他们之中的绝大多数是有前科的过失犯,因而受到警方监视:过失犯罪作为警方监视的一个目标也是警方特有的一个工具。所有这些监视都是以一个等级体系组织为前提的。这种组织既是官方的又是秘密的(在巴黎警察局,这基本上属于“安全部门”,它除了有“公开人员”——警官和警士外,还有“密探”和告密者。后两种人是因惧怕惩罚或要邀功领贵而工作的。见,)。它们还需要建立一个档案体系。该体系的核心工作是寻找和确定罪犯,其中包括:与陪审法庭发出的逮捕令相配合的对罪犯的必要描述,纳入入狱登记册的一份描述、陪审法庭和即决法庭记录的副本(这些副本每月呈报司法部和警察总局),稍后在内务部建立的罪犯档案署(存有按字母索引的有关记录摘要),1833年前后开始实行的个人卡片或档案制度(这是仿照“博物学家、图书馆管理专家、商人和实业家”的方法建立的。它便于汇总新资料,同时便于汇总被调查者名下的一切有关资料——,92一93)——卡片索引的出现和人事科学的建立是被历史学家所忽略的另一发明。过失犯罪及其导致的密探和普遍的治安控制,构成了一种对居民进行不间断监视的手段:它是一种有可能通过过失犯本身对全部社会领域进行监视的机制。过失犯罪起着一种政治观察站的作用。继警察之后,过了很长时间,统计学家和社会学家也来利用它了。
但是,这种监视只有与监狱结合才能发挥作用。由于监狱使对人的监视变得容易——这些人是从监狱中释放出来的,由于它使雇用告密者的可能性扩大,使人们之间的相互告发倍增,由于它使罪犯能够相互接触,这样它就促成了一个自我封闭但易于监视的过失犯群体的形成。而且,获释犯人不能恢复正常生活的状态所产生的各种后果(失业、居住限制、规定住所、缓刑)都使得他们很容易执行所指派的任务。监狱和警察构成了一个连体机制。它们一起确保在整个非法活动领域区分、离析和利用过失犯罪。在各种非法活动中,警察一监狱体制分割出一个可操纵的过失犯罪。这种具有特异性的过失犯罪是这种体制的产物。但是它也变成后者的一部分和工具。因此人们可以说,这是一种(警察一监狱一过失犯罪)三位一体的组合,三者相辅相成,并构成一个永不中断的循环。警察监视给监狱提供了罪犯,监狱把罪犯变成过失犯,后者成为警察监视的目标和助手,这种监视则有规律地把其中一些人送回监狱。
任何刑事司法都不会想对一切非法活动提出起诉。为了做到这一点,它就要用警察当助手,用监狱作为惩罚工具,而且不留下未消化掉的“过失犯罪”残渣。因此,人们应该把这种司法视为对非法活动实行有区别监督的一种工具。就这种工具性而言,刑事司法扮演着传导的合法保证人与合法本原的角色。它是非法活动的总体机制里的一个中继站,其它因素(不是低于它的,而是与它并行的)是警察、监狱和过失犯罪。警察对司法权的蚕食、监狱抗拒司法机关时的惯性力量,都不是新奇现象,也不是权力僵化或权力逐渐转移的结果。它们恰恰是现代社会惩罚机制所具有的结构特征。行政长官可以畅所欲言,但刑事司法及其戏剧性机构却是用于满足一种监督机构的日常需求的。这种监督机构是半隐半露的,部分地潜沉在警察与过失犯罪打交道的黑暗王国之中。法官是这种机构的几乎从不抗拒的雇员。(18)在构建过失犯罪方面,即在区分非法活动、用统治阶级的非法活动来监督、控制与利用某些非法活动方面,他们是竭尽全力提供帮助。
在19世纪前半叶,这种过程有两个突出的代表性人物。第一个是维多克(见他的《回忆录》和《维多克自述》)。他是一个从事旧式非法活动的人,是该世纪另一极端类型的很快就要倒运的吉尔-布拉斯()”:卷入骚乱、冒险、欺诈(他自己总是受害者)、争吵和决斗,不断地被征兵又不断地开小差,与妓女厮混、赌博、偷窃并很快参与大规模的土匪抢劫。但是,他在同时代人心目中的几乎神话般的形象并不是基于这种可能被添枝加叶的劣迹,甚至也不是基于这个事实,即一个苦役船上的囚犯得到赎救或者说完全是用钱赎身后史无前例地变成了一个警察长官,而是基于另一种事实,即在他身上,过失犯罪显然具有一种含混的意义,它既是警察机构的打击对象,又是警察机构的合作工具。维多克标志着这样一个时期:过失犯罪脱离了其它非法活动,被权力所控制,从而调转了方向。就是在这个时候,警察与过失犯罪的直接的、制度化的结合形成了。这是一个动荡时期,就在这个时期,犯罪变成了权力机制之一。早先令人恐惧的形象是魔怪式的国王——他是一切司法之源,但又染指犯罪。现在出现的是另一种恐惧,即恐惧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的某种不可告人的默契。体现在单一形象中的君权与丑恶事物相对抗的莎士比亚时代已经过去了,警察权力的戏剧、犯罪与权力共谋的日常戏剧马上就要开始了。
与维多克相对的是他的同时代人拉塞奈尔()o拉塞奈尔的形象在犯罪审美主义者的天堂中永远是受到肯定的。他的出现就足以令人惊讶:尽管他一片好心,满腔赤诚,但他只能是笨拙地犯下一些轻微的罪行。他被其他囚犯认定是警察的奸细,管理人员不得不保护他免遭毒手(正式地提出其他囚犯要下毒手的说法,见)。路易一菲力普王朝的巴黎上流社会在他临刑前给他举办了一个宴会。与这个宴会相比,后来的许多文学赞颂不过是一种纸上谈兵了。他的名声既不是来自他的罪行,也不是这些罪行的酝酿方式。造成轰动的是他动机和效果的反差。但是,他的名声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他的言行所包含的那种在非法活动与过失犯罪之间的可见游戏。欺诈、开小差、小偷小摸、监禁、狱中交情的恢复、相互勒索、再次犯罪,直至最后杀人未遂——拉塞奈尔是一个典型的“过失犯”。但是,他身上至少是潜在地具有一个非法活动的层面,这个层面在当时代表了一种威胁:这个曾受过良好教育的破落的小资产阶级分子若在前一代人中将会成为一个革命者,一个雅各宾分子,一个城君者。(19)如果他是罗伯斯庇尔()”的同时代人,他对法律的反抗将会具有-种直接的政治形式。他生于1800年,差不多与司汤达——小说中的于连-索黑尔同时。他的性格带有上述可能性的痕迹,但是这些可能性却采取了偷窃、谋杀与控诉的形式。所有这些潜在的可能性变成了毫无光彩的过失犯罪。在这个意义上,拉塞奈尔是一个令人放心的形象。而如果这些潜在的可能性再现的话,也是出现在他所谈论的犯罪理论中。在临终时刻,拉塞奈尔展示了过失犯罪对非法活动的胜利,或者说展示了某种非法活动的形象,这种非法活动一方面被拖入过失犯罪,另一方面则转向一种犯罪美学,即特权阶级的一种艺术。拉塞奈尔与维多克之间有一种对称关系。他们处于同一时期,他们都使得过失犯罪转而反对自身,把过失犯罪构造成一种封闭的、可观察的处境,把一种完整的过失犯罪活动变成治安技术,即变为法律所允许的权力的非法使用。巴黎资产阶级应该为拉塞奈尔盛宴诀别,他的牢房应该对显赫的来访者开放,他在生命的最后几天应该看到赞扬(在法官要处死他之前平民囚犯已经要求处死他,因为他在法庭上的表现无一不是要把他的同谋弗朗索瓦送上断头台),上述的一切有一个理由:正在受到赞美的是一种非法活动的象征形象,这种非法活动保持在过失犯罪的界限内并转化为话语,也就是说,是双重无害的;资产阶级为自己发明了一种新的享乐,他们至今仍乐此不疲。我们不应忘记,拉塞奈尔引人注目的死刑窒息了菲埃希()”暗杀路易一菲力普所产生的影响。菲埃希是当时的武君者之一,是相反的由轻微犯罪发展为政治暴力行为的代表形象。我们还不应忘记.拉塞奈尔死刑之后的几个月最后一个铁链囚犯队出发,并伴有各种不堪入目的丑恶表演。在历史上,这两个盛典是重叠在一起的。而且,拉塞奈尔的同谋弗朗索瓦也是7月19日铁链囚犯队中的一个著名人物。(20在这两种盛典中,一种是冒着在罪犯周围激发起民众非法活动的危险而继承和发扬古老的公开处决仪式。它是应该被取缔的,因为除了留给过失犯罪的空间外,罪犯不应再占用任何其它空间。另一种则开辟了关于特权者的某种非法活动的理论游戏。或者说,它标志着这样一个时期的到来,即资产阶级实际从事的政治与经济的非法活动将要在理论与美学观念中重现出来:“犯罪的形而上学”,这是一个经常与拉塞奈尔联系在一起的术语。德-昆西()的《谋杀之作为一种艺术》()的法文译本于1849年刊行。
这种过失犯罪的制造和刑事机构对它的控制,应该予以如实的对待:它们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结果,而是根据它们实现目的的程度加以变化的策略。过失犯罪与其它非法活动之间的分裂,使过失犯罪转而反对非法活动的方式,统治阶级的非法活动对过失犯罪的控制利用,所有这一切都明显地出现在警察一监狱体制的运作方式中。但是,它们也一直遇到阻力。它们造成了矛盾斗争,激起了对抗的反应。如何建立一个屏障将过失犯与各种下层居民隔开,始终是一个棘手的任务,尤其在城市阶层中更是如此,因为他们是从这些阶层中产生的并与之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21)这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工程。它包括利用对穷苦阶级进行“道德教化”的各种一般原则(使他们具有某种可称之为“基本的守法观念”的东西,这在成文法典制度取代了习俗以后是必不可少的;让他们学习关于财产与盗窃的基本准则;对他们进行安居乐业的训练,等等)。这种道德的教化从经济与政治的角度看也是同样极其重要的。另外,还使用了更专门的方法来维持穷苦阶级对过失犯的敌意(如利用获释犯人充当告密者、警方密探、工贼和打手)。一般的违法犯罪与工人争取政治地位而犯法也被精心地有计划地混为一体。后者所触犯的是有关工作手册、罢工、串连和结社的严厉法令。Q2}这种行为通常被指控为受到纯粹刑事罪犯的挑动,甚至是受他们的操纵(例证可见)。针对工人的判决往往比对窃贼的判决更严厉(见《工厂报},月,或《博爱报》,1847年7一8月)。这两类犯人在监狱中被混杂在一起。一般犯人还要更受一些优待,而被判刑的新闻记者和政治家通常受到隔离。总之,这一系列的混淆策略旨在维持一种持久的冲突状态。
此外,还有一种耐心的努力,旨在给一般人关于过失犯的观念罩上一个极其精巧的栅网,使他们觉得这些过失犯近在身边,到处出现,处处令人恐惧。这就是社会新闻()的作用。社会新闻侵入了一部分报刊,并开始拥有自己的报纸。’23均巳罪新闻每天层出不穷,这就使得人们容易接受那种分割社会、实行司法和警察监督的制度了。这种新闻日复一日地描述一种反对不露面的敌人的内战。在这场战争中,它成为报警或报捷的日常公告。从小册子和大众文学形式中开始发展起来的犯罪小说,则明显起着一种相反的作用。它的功能最主要的是表明,过失犯是属于另一个与人们所熟悉的日常生活无关的世界。具有这种异己性的首先是社会底层(《巴黎的秘密》”、《罗康保尔丁句,其次是疯癫(尤其是在19世纪后半期),最后是上流社会的犯罪(阿尔塞纳-吕平”)。在过去100多年间,社会新闻与侦探小说的结合产生了大量的“犯罪故事”。在这些故事中,过失犯罪显得既十分贴近又极其疏远,既形成了一种对日常生活的无时不在的威胁,但又有着令人感到极其陌生的起源与动机,它所发生的环境既充满日常生活的气息,又具有异国他乡的情调。通过对过失犯罪重要性的强调和围绕它的不胜其烦的话语,在它周围划出了一条界线,这条界线既突出了它,又把它分离出来。在这样一种出自令人十分陌生的环境的可怕的过失犯罪中,非法活动怎么会认出自己呢?
这种复合策略产生了效果。这种效果可从工人报刊的宣传战中得到证实。工人报刊抨击犯人劳动〔4j,反对“监狱的安逸”,要求让犯人从事最艰苦最危险的工作,抨击慈善家对过失犯的过分关心,抨击赞扬犯罪的文学。(2’这种效果还反映在整个工人运动中对获释的一般犯人的普遍不信任中。“在20世纪之初”,米歇尔-佩罗()写道,“由蔑视——这堵最高的墙——所包围的监狱,最终把一批不受欢迎的人关了进来”。
但是,当然不能说这种策略取得了胜利或它在过失犯与下层阶级之间造成了一种全面决裂。穷苦阶级与非法活动的关系,无产阶级与城市平民的相互态度,都还有待研究。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在年的工人运动中,过失犯罪与镇压被视为一个重要问题。无疑,当时存在看对过失犯的敌意,但这是一场围绕刑罚的斗争。工人报纸常常提出一种关于犯罪的政治分析。这种分析逐字逐句地与慈善家们所熟悉的描述(贫困一挥霍一懒惰一酗酒一恶习一偷窃一犯罪)针锋相对。工人报刊认为过失犯罪的根源不在于犯罪者本人(他仅仅是触发者或是第一个牺牲品),而在于社会:“这个杀你的人实在出于无奈。应该对此负责的是社会,更准确地说,是恶劣的社会组织”(人道主义者》,1841年8月)。这种事情或者是由于社会不能提供基本的需求,或者是因为社会摧毁了或抹煞了他的前途、抱负或后来出现在犯罪中的需求:“恶劣的教育,无处施展的能力与精力,在未成熟的年龄就被强制劳动所摧残的智力与心灵”(《博爱报),月)。但是,这种因需求或因压迫而产生的犯罪,由于受到关注与非难而掩盖着另一种犯罪,后者有时是前者的原因,但一般来说是前者的延伸。后者就是来自上面的过失犯罪,是一种丑恶的榜样,是苦难的根源,是穷人造反的原因。“当苦难用尸骨点缀街道,用窃贼与凶手填充监狱时,上流社会的骗子在什么地方呢?……最堕落的榜样,最令人作呕的犬儒作风,最无耻的掠夺。……难道你们不害怕因从面包坊偷了一块面包就被送上法庭的人有朝一日会雷霆震怒,将证券交易所这个野兽的巢穴——国库与私人财富在这里被不受惩罚地盗窃着——彻底摧毁、片瓦不留?”(《大众蜂群》,月)。然而,这种富人的过失犯罪受到法律的宽容。当它要走上法庭时,它可以倚仗法官的宽容与报刊的谨慎而有恃无恐。(2)因此就产生了一种想法,即刑事审判可以变成政治辩论的场合,应该利用有争议的审判或针对工人的程序来谴责刑事司法的一般运作:“法庭再也不像过去那样是一个展览时代的苦难与伤痛的场所,一种从各个方面展示我们的社会混乱的悲惨牺牲者的烙刑。它是一个回荡着战士呼喊声的战场”(《博爱报》,月)。因此还产生了一种观念,即政治犯像过失犯一样有对刑罚制度的直接体验,但又与过失犯不同,能够发出引人注意的声音,因此他们有责任成为一切囚犯的代言人。开导“法国善良的资产阶级”乃是他们的任务,因为“法国善良的资产阶级从来不了解公共检察官的夸张起诉所导致的刑罚”(《法国大众年鉴》,1839年,第50页)。
在这种对刑事司法及其在过失犯罪周围所精心勾画的边界的重新评估中,可称之为“反社会新闻”的策略是很有代表性的。工人报纸的做法旨在颠倒诸如《判决公报})的报纸对犯罪或审判的利用,后一种报纸“渲染血淋淋场面”,“靠监狱为生”,提供每日的“耸人听闻的消息”(《穷雅克》,第1年,第3期)。“反社会新闻”则系统地突出报道资产阶级中的过失犯罪事件,展示这个阶级的“生活堕落”与“道德败坏”。它用关于剥削者使普通人陷于苦难、饥饿,实际上是在谋杀后者的描述,取代关于普通人犯罪的报道。’刃‘它在关于工人的刑事审判案的报道中指出雇主与整个社会应承担的责任。总之,这是旨在颠倒那种一成不变的关于犯罪的话语的努力——那种话语竭力把犯罪当作一种怪物孤立起来,并把它描述成最穷苦阶级的所作所为。
在这种反刑法论战中,傅立叶主义者无疑比其他人都走得更远。他们或许是最早提出一种对犯罪给予积极评价的政治理论的人。在他们看来,虽然犯罪是“文明”的一个结果,但是犯罪也因此是一个反对“文明”的武器。它自身蕴含着一种形象和一种前途。“受其压迫原则的必然性支配的社会秩序,不断地通过刽子手和监狱,杀害那些生性坚强、拒绝和蔑视社会规定的人,那些已经长大、挣破襁褓并把它撕得粉碎的人,那些不想永远当婴儿的人”(《法朗吉》,1837年1月10日)。因此,不是犯罪天性,而是一种力量的较量游戏,根据每个人所从属的阶级,‘28)或者使他们掌握权力,或者把他们送入监狱。如果出身贫贱,今日做了官,将来无疑要上囚犯船。如果出身高贵富有,虽然是罪犯,但是“将来也要主持法庭,行使司法大权”(《法朗吉},月1日)。归根结底,犯罪的存在显示了“人性的一种十分幸运的不可压抑性。”不应该把它看作一种弱点或一种病态,而应视之为一种正在苏醒的活力,一种“在人的个性名义下的抗议爆发”,由此才能理解犯罪的奇异诱惑力。“犯罪唤醒了我们浑饨麻木的情感与半遮半掩的激情。没有犯罪,我们将长久地陷于混乱与软弱”(《法朗吉》,1837年1月10日)。因此,犯罪也许会成为一种政治武器,正如它曾对黑人解放起过作用一样,它也可能被证明对于我们社会的解放是弥足珍贵的。是啊,如果没有它,这样一种解放能够实现吗?“监狱、纵火甚至暴动,是灾难深重的社会状况的证据”(《法朗吉》,1837年l月10日)。那么,犯人这些“人类最不幸、受压迫最深重的部分”有什么重要性呢?《法朗吉》有时也赞同同时代人对犯罪的赞美,但却出自截然不同的原因。
因此就出现了一种对社会新闻的使用方法,这种使用不仅旨在把对道德败坏的谴责回敬给对方,而且还要揭露反对势力的把戏。《法朗吉》把刑事案件当作一种“文明”所编制的冲突来分析,认为重大犯罪不是畸形怪胎,而是被压抑的东西的必然回归和反抗,’凹)轻微非法活动不是社会的必要边缘地带的产物,而是从战场中心传来的低沉轰鸣。
除了维多克和拉塞奈尔外,还应该举出第三种形象。他仅仅是昙花一现。他引起的轰动几乎不超过一天。他仅仅是一个转瞬即逝的从事轻微非法活动的小人物:一个13岁的孩子,无家可归,被指控犯有流浪罪,被判二年监禁,但这二年监察就足以使他陷入过失犯罪的循环中。如果他没有用关于某种非法活动的话语来对抗(以纪律的名义,而不是以法典的名义)使他成为过失犯的法律的话语,他肯定不会给人留下任何印象。那种非法活动是对这些压制的反抗,那种话语系统地揭示了无纪律()的双重含义:既是社会的无序的秩序,又是对不可转让的权利的肯定。所有被法庭定为犯罪的非法活动,都被被告变成一种对生命力的肯定:无家可归当然浪迹天涯,没有主人就意味着独立,没有工作就等于自由,没有时间表的约束就等于日以继夜地工作。这种非法状态与纪律一刑罚一过失犯罪体系的冲突,被同时代人,更确切地说是被恰好在场的记者理解为与琐细的无纪律现象搏斗的刑法的喜剧效果。实际上,这个案件及其判决体现了19世纪合法惩罚的问题核心。法官可笑地试图用法律的威严来管束无纪律现象,被告则以目空一切的态度把不受纪律约束重新纳入基本权利之列,这对于刑罚来说是一个典型的场面。
这无疑就是1840年8月《判决公报》的报道的价值所在。这篇报道如下:“法官:人应该睡在家里。贝阿斯:我有家吗?法官:你一直在流浪。贝阿斯:我以工作为生。法官:你的谋生职业是什么?贝阿斯:我的职业,首先,我至少36岁了。我不为任何人工作。我长期以来只为自己工作。我有白天的职业和晚上的职业。白天,例如,我向一切过往行人免费散发传单;当公共马车过来时,我跟在后面跑,为乘客提箱子;我在努伊利街帮助推车轮;晚上有演出,我给马车开车门,我推销门票。我有许多事情要做。法官:应该把你安置在一个良好的习艺所里,让你当学徒,学一门手艺。贝阿斯:嗅,良好的习艺所、学徒,这太麻烦了。而且,不管怎么,资产阶级……总是抱怨,一点自由也没有。法官:你父亲不想让你浪子回头吗?贝阿斯:我没有父亲。法官:那你母亲呢?贝阿斯:我也没有母亲,父母都没有,也没有朋友,我是自由独立的。”在听到被判决教养二年后,贝阿斯“拉长了难看的脸,然后又恢复了他的幽默感,说:两年,那不过是二十四个月。那就去吧。”
《法朗吉》也提到这一场面。但是该报的极其冗长细致的分析表明,傅立叶主义者在这种常见的案例中看到了各种基本力量的表演。一方面是由法官、“活生生的法律活动、法律的精神与词句”所代表的“文明”的表演。它有自己的强制体制,表面上是法典,实际上是纪律。必须有一个地点、一个位置、一种强制性的嵌入:“法官说,人是睡在家里的。这是因为在他看来,一切事物都应有个家,有个归宿,而不论这个归宿是富丽堂皇还是简陋下贱。他的任务不是提供一个归宿,而是强迫每个人生活在一个巢穴中。”而且,每个人都必须有一个谋生职业、一种可辨认的身份,一种永远固定的个性:“你的职业是什么?这个问题最简明地体现了现存社会秩序。流浪是与之抵触的,是对它的骚扰。人们必须有一个稳定的、长期不变的职业,必须考虑未来,考虑一个有保障的前途,以免受各种侵扰。”总之,人应该有一个主人,被安置在一个等级体系中。人只能以固定在明确的支配关系中的方式存在:“你和谁在一起工作?这就是说,不论你从事什么职业,既然你不是主人,你就必须是仆人。这不是你作为一个人是否令人满意的问题,而是一个维护秩序的问题。”某种自称为一种权利的非法状态,与表面上是法律的纪律发生冲突。造成敌对冲突的是无纪律,而不是犯罪。一种无纪律的语言——不规范语法和回答问题的语调“表明了被告与社会之间的深刻裂痕,因为社会是通过法官用规范的措词向他提问的。”这种无纪律是天然直接的自由的无纪律:“他十分清楚地意识到,学徒、工人就是奴隶,而受奴役是很悲惨的。……这种自由,这种对流动的需求支配着他,他十分清楚,在循规蹈矩的生活中,他将再也不能享受这种自由。……他热爱自由。别人把这视为不正常,但这与他有什么相干?这就是自由,也就是说,这就是他的个性的最自然的发展。这是一种野性的发展,是兽性的、有限的,但也是自然的、出于本能的发展。”在家庭关系方面是无纪律的。无论这个迷途的孩子是被遗弃的还是自我放纵的,都无所谓,因为“他不能忍受家长的或陌生人的教育奴役。”正是由于这些繁琐的纪律,最终导致整个“文明”遭到抵制,“野性”从而产生:“这就是工作,这就是懒惰,这就是轻率愚钝,总之,这就是除了秩序之外的一切。除了职业与放荡上的差异之外,这就是过一天算一天的野蛮人的生活”(《法朗吉》,1840年8月15日)。
毫无疑问,“法朗吉”的分析不能被视为当时工人报刊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讨论的代表性意见。但是,应该把这些分析放在这种讨论的背景中来考察。“法朗吉”的说教并没有完全白费口舌,在19世纪后半期产生了回声。当无政府主义者把刑法机构当作攻击目标时,他们提出了过失犯罪的政治问题。他们想从中找到对法律最有战斗性的否定。他们不是想把过失犯的暴动加以英雄化,而是试图把过失犯罪同控制利用它的资产阶级的合法与非法活动区分开。他们的目的是重新确立或构建民众非法活动的政治统一——